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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蒋某与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负责人:谢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与乙二路交汇。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子君审 判 员  田 松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胡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