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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莱西市和祥通讯器材店、青岛市崂山区爱家福超市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莱西市和祥通讯器材店,青岛市崂山区爱家福超市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98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被告:莱西市和祥通讯器材店。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爱家福超市。经营者:刘志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和祥通讯器材店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邱 松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蕴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