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海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海英,唐立宇,唐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被执行人:唐海英,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唐立宇,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荣建,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桂林市。申请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海英、唐立宇、唐荣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桂0304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