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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40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40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建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李景新,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董事长。原告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49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376,385.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187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二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崔 宁书 记 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