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学娟与长春市盛隆玻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娟,长春市盛隆玻璃有限公司,黄健,黄得清,高洪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158号申请人:张学娟,女,汉族,1967年4月3日生,住长春市。被申请人:长春市盛隆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法定代表人:黄健,总经理被申请人:黄健,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生,住农安县。被申请人:黄得清,男,汉族,1961年5月2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高洪媛(系黄健之妻)女,汉族,1986年5月5日生,住农安县。原告张学娟与被告长春市盛隆玻璃有限公司、黄健、黄得清、高洪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学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健位于长春市经开区珠海路以北、世纪大街以东长春总部基地D块高层办公楼A/B座109号房,丘地号为5-77/93-51[109]证号为Y201602050017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黄健位于长春市经开区珠海路以北、世纪大街以东长春总部基地D块高层办公楼A/B座109号房屋(丘地号为5-77/93-51[109]证号为Y201602050017)2、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转籍、变卖或设置他项权利。3、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学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金茹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