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8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小东与于付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东,于付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589号原告杨小东,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于付栋,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东与被告于付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小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