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聂翠与王连臣、王校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翠,王连臣,王校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720号原告聂翠,女,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尹春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臣,男,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王校臣,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聂翠与被告王连臣、王校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聂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翠撤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聂翠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支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