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3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闫利平与北京凯越环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利平,北京凯越环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34019号原告:闫利平,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北京凯越环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楼1511号。法定代表人:洪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利平与被告北京凯越环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利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闫利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晓娥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少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