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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6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超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台亚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超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台亚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6246号原告:南京超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科学园康桥公寓2号。法定代表人:杨先明,南京超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胜,南京市秦淮区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台亚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华子涵,南京台亚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超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台亚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17日十五时三十分在南京市板仓街258号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南京超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本院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为何未到庭,其称在本院三楼等候,而未进入第一法庭,不应认定为原告缺席庭审。本院认为,原告前来本院,但未按时进入传票指定的第一法庭参加庭审,系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超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为900元,由原告南京超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奚幼坚人民陪审员  唐晓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