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xx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99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xx,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元锡巷**号*楼,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金碧六街**号****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xx于2017年4月25日23时许,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检出被告人血液内乙醇(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谢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耀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袁庆波孟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