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先良、九江市华中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先良,九江市华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石先良,男,1970年7月23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九江市华中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333435-*。法定代表人:何钱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先良与九江市华中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九江市华中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