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狗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狗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483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狗真,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7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狗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狗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狗真伙同他人在西平县人和乡大郭村西一教堂门前盗走大郭村委村民温某2一辆电动三轮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三轮车价值800元。2、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狗真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西平县人和乡大郭村北头一巷子里盗走郭某4一辆电动三轮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600元。3、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狗真伙同他人在西平县人和乡工商所大门口走道里盗走张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评估,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600元钱。4、2017年1月7日,被告人杨狗真伙同王某在西平县人和乡大郭村西浴池旁盗走郭某3一辆电动三轮车。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500元。另查明,2017年1月11日,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将扣押的高科牌红色电动三轮车发还给被害人郭某3。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狗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温某2、张某、郭某3、郭某4的陈述;证人郭某1、郭某2、温某1、王某、艾某证言,辨认笔录,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评估报告,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狗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有盗窃的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狗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狗真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欣广人民陪审员 范怀远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