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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方某1、方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1,方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方某1,男,汉族,2000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法定代理人:方某3(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某2,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方某1与方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某2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叶剑峰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韵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