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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烈亭诉被告刘时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烈亭,刘时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925号原告:李烈亭,女,汉族。被告:刘时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烈亭诉被告刘时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烈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烈亭自愿承担。审判员  师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