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93陈建荣与常银生、常豪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荣,常银生,常豪,南通市佳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财保93号申请人:陈建荣,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申请人:常银生,男,195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申请人:常豪,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申请人:南通市佳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长泰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常银生。申请人陈建荣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银生、常豪、南通市佳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陈建荣所有的南通市瑞丰花园11幢205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银生、常豪、南通市佳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陈建荣所有的南通市瑞丰花园11幢205室担保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吴晓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建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