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康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刑初5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康,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大专文化,学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4月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因道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道县公安局释放。2017年8月18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芳媛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莫立婷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红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20时30分,被告人何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女士二轮摩托车,搭乘同学何某辉沿道州南路往道县寡婆凉亭方向行驶,行驶至道州南路公园路口路段时,因不注意避让行人,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杨某妹、蒋某希撞伤。经鉴定,蒋某希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杨某妹为轻伤二级、一处十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与本次事故损伤参与度为45%-55%)。经认定被告人何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何康于2017年4月7日被抓获归案,赔偿了被害人蒋某希、杨某妹经济损失377000元,双方于2017年4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何康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康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康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未提出异议,另外提出其在案发后立即对身受重伤的被害人蒋某希进行人工呼吸,并委托搭车的同学何某辉拨打122和120,亲自将受害的被害人送到道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及时垫付被害人的治疗费5700元。目前自己系在校学生,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何康系永州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临床影技班在校学生;在案发后被告人何康立即对身受重伤的被害人蒋某希进行人工呼吸,并委托搭车的同学何某辉拨打122和120,亲自将受害的被害人送到道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及时的垫付被害人的治疗费六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何康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县交警大队作出笔录补充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何某辉、廖某姣、刘某瑜的证言、被害人杨某妹的陈述、被告人何康的供述和辩解、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康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害人不走人行道横穿公路,在本案中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何康积极抢救伤者,及时垫付治疗费用,对被告人何康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康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何康目前系在校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公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康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吴芳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莫立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