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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5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毕建华与徐立峰、马美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建华,徐立峰,马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873号申请执行人:毕建华,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霍建明(系毕建华姐夫),男,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徐立峰,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马美亚,女,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毕建华与徐立峰、马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徐立峰、马美亚归还原告毕建华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40元,由徐立峰、马美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118527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虞园新村二区66幢302室房地产,该房屋有抵押权登记,本案审理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需处置;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立峰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E××××ד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审理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2日止,执行中未实际扣押该车辆,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需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执行到位118527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宜处置的房产、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勇审判员  罗磊审判员  徐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