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洪志与孙金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志,孙金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359号原告:孙洪志,男,汉族,1933年8月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孙金福,男,汉族,35岁,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志与被告孙金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孙洪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洪志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