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红亮与李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亮,李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366号原告:余红亮,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香敏,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南城区。原告余红亮与被告李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红亮于2017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李香敏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载明借款利息为每月500元,未载明借款期限。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香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红亮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被告李香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翔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