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1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德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杨德薄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228号之一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敬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薄,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薄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德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拥民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占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红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