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镜湖新区龙达五金店、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镜湖新区龙达五金店,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镜湖新区龙达五金店,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界树坊***号营业房。经营者张秋荣,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天宇大厦1幢402室。负责人金辉。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八家子村。法定代表人金辉。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龙达五金店诉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龙达五金店22000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因债务涉案较多,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现已倒闭,并已搬离原住所地,具体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金辉采取了布控措施后。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数额银行存款;向查询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