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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慕长青、刘秀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慕长青,刘秀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641号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小区B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康焕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军,律师,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慕长青,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被告刘秀珍,女,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慕长青、刘秀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私下跟被告处理,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慕长青、刘秀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康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好思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