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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占坤与姜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252号马占坤,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姜玉龙,男,汉族,农民,前郭县人,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占坤与被执行人姜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84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此案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执行费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