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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斌与重庆联丰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重庆联丰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248号原告:陈斌,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联丰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商务楼2103号;管理人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2幢14-1号。原告陈斌与被告重庆联丰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