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宝鸡市转转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田勤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转转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田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转转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MA6X91YM6D。被执行人:田勤刚,男性,汉族,1979年07月08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宝鸡市转转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田勤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3784.00元(含申请执行费4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勤刚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新福路X号院(阳光百翠园)X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的查封。二、终结(2017)陕0303执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