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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7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琪与刘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琪,刘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7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琪,男,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徐家店镇野夼堡村。被执行人刘仙辉,男,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徐家店镇徐家店村。关于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仙辉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90188161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0.81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仙辉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90188161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范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由伯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