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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元芳与沙坪坝区御赏食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元芳,沙坪坝区御赏食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2575号原告:唐元芳,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御赏食府(经营者蒙明政,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址不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号世纪银河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GPLK6F。原告唐元芳与被告沙坪坝区御赏食府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元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元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