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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瑶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瑶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5刑初43号公诉机关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瑶瑶,男,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宜都市。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猇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瑶瑶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卉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瑶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瑶瑶来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号“某某指定专营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将被害人张某提供给其挑选的一部VIVO牌X9型手机盗走,当天以1500元价格抵账给他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2233元。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1日在宜昌市猇亭区金海岸宾馆将被告人刘瑶瑶抓获。刘瑶瑶亲属现已代其退赔,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瑶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龙某、刘某的证言,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关于VIVO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辨认笔录,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提供的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刘瑶瑶的身份材料,刘瑶瑶的供述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瑶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刘瑶瑶当庭自愿认罪,现已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瑶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瑶瑶的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泽华人民陪审员  王静萍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