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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5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云亮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云亮,仁安救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5523号申请执行人韩云亮,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仁安救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9号楼09层(08)901。法定代表人邢建喜,董事长。韩云亮与仁安救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4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云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仁安救援有限公司给付184115.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云亮与被执行人仁安救援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48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