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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谭占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占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占友,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占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占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11时20分左右,被告人谭占友无证驾驶其本人的赣E×××××小型普通客车从东乡区孝岗镇姜家路口左转弯驶入德政街,途经东乡区孝岗镇德政街392号门口路段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尧某发生碰撞,造成尧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占友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将事故车辆移到路边,然后随东乡区人民医院的救护车送伤者尧某到医院抢救。伤者尧某经东乡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时36分死亡。经抚州市东乡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谭占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尧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谭占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谭占友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被告人谭占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11时20分左右,被告人谭占友无证驾驶其本人的赣E×××××小型普通客车从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姜家路口左转弯驶入德政街,途经德政街392号门口路段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尧某发生碰撞,造成尧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占友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将事故车辆移到路边,然后随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的救护车送伤者尧某到医院抢救。伤者尧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时36分死亡。经抚州市东乡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谭占友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尧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谭占友的家属与死者尧某的家属签订了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书,赔偿死者尧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33000元,死者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5日11时43分,他接到小舅子谭占友的电话,说其驾驶赣E×××××小型普通客车在东乡区出了点事,叫他到东乡区去一趟,然后他就自己开车直接从余干县城到东乡区人民医院,谭占友见到他后说其没驾驶证还撞到了人,叫他拿着驾驶证说是他驾驶赣E×××××小型普通客车在东乡区农民街(德政路392号门口)路段碰到一个老人的。然后他到医院看了老人的伤情以后,就驾驶赣E×××××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坐着外号叫“胖子”的人,回到谭占友驾车出事的事故现场,然后就用他自己的手机报了警和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说是他开车撞到老人的。2、证人吴某的证言有三次,第一次称:2017年5月15日上午11点多,熊某开车带他从星港湾出来,经过一个小巷子,车子转了一个弯,然后听到“嘭”的一声,他和熊某就下车,看到一个老太婆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后熊某就拨打120急救电话。第二次称:农民街交通事故是谭占友开的车,之后也是谭占友拨打的120急救电话。出了事之后,谭占友打了熊某的电话,当时熊某还在余干县,后来熊某从余干赶到东乡,熊某跟他说谭占友没有驾驶证,有人问就叫说是熊某开的车,报警也是熊某报的。第三次称:谭占友驾驶的是一辆白色的广汽传祺牌车子,出事后就把车钥匙给了他,他就打他老表饶某的电话,叫饶某过来帮忙。12点左右,饶某到达现场后开谭占友的车到了东乡区人民医院。熊某到了医院后看了一下伤者,然后就叫他带到现场,并告诉他当时怎么开的车,然后他们就开谭占友的车一起去了现场。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母亲叫尧某,住在他弟弟陈河兴家里,陈河兴家在东景小区。4、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5日11时30分左右,吴某打他电话,说有个朋友在东乡德政街撞到一个老人,叫他过去。他就开车到德政街,然后开肇事者的车(白色广汽传祺牌越野车)和吴某一起到医院去。到医院过了一个多小时,来了一个男的说是肇事者的亲戚,当时肇事者亲戚说要去报警,他就把车钥匙给了对方,后肇事者亲戚就开车带吴某去了现场。5、人口信息情况表证明被告人谭占友出生于1984年1月2日,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谭占友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7时30分到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配合调查询问。7、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该案由熊某报案。8、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及回执等证据证实了向被害人尧某家属及被告人谭占友送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的情况。9、扣留车辆通知书证实扣留了被告人谭占友赣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10、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害人尧某的户籍情况。11、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证明了赣E×××××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2月。12、保险单证实赣E×××××号小型普通客车买了强制保险。13、住院及死亡证明证实了被害人尧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1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谭占友与被害人尧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道路、车辆等现场情况。1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谭占友的静脉血中未检出酒精成分。1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赣E×××××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侧所检见痕迹部位、高度及形态符合该车在行驶中碰擦人体形成。18、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检测鉴定意见书证明赣E×××××号小型普通客车全车各部机件、装置齐全有效,其技术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19、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尧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谭占友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尧某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1、被告人谭占友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15日上午11点20分左右,他驾驶一辆车牌为赣E×××××的白色广汽传祺牌越野车带吴某从星港湾出来经过一条小巷到农民街,行驶到差不多到农民街马路中间的时候,他往左打了一下方向盘准备左转弯,车子左边反光镜就碰到一个老人,老人摔倒在地上,他就立即停车拨打了120电话,并把车子移到马路对面的停车线内。后120急救车到了现场,他就跟120急救车一起去了医院。之后他打电话给他姐夫熊某,叫姐夫过来顶替他。然后他姐夫就开车从余干赶到东乡,和吴某到了现场。后他上网查了下,出了交通事故,没有驾驶证叫人顶替是什么行为,查完之后他就感觉他错了。大概下午16时他接到交警的电话叫他过去,17时他到了交警大队。他没有驾驶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占友违反交通运输光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占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江西省余干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对被告人谭占友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被告人谭占友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谭占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占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歆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杨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琼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