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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衡水友邻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友邻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152号原告:衡水友邻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榕花北大街西侧、裕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02000039134。法定代表人:周月鹏,经理。委托代理人:盛皎,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伟,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友邻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衡水友邻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水友邻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桂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