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申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宁化昌源燃料有限公司、巫英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省宁化昌源燃料有限公司,巫英鹏,雷小英,巫瑞武,廖丽娟,雷风平,王小英,巫畯杰,朱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吴友金,林金琴,林红年,谢凤键,巫顺辉,廖素华,巫瑞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PAGE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申28号之一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宁化昌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法定代表人巫英鹏。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巫英鹏,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雷小英,女,畲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巫瑞武,男,汉族,1962年3月7日出生,住宁化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廖丽娟,女,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宁化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雷风平,男,畲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住宁化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小英,女,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住宁化县。上述七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宁,福建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巫畯杰,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颖,女,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三明市沙县。负责人:钱大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根鑫,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住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志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住沙县城北新村南区。原审被告:吴友金,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沙县。原审被告:林金琴,女,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宁化县。原审被告:林红年,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沙县。原审被告:谢凤键,女,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沙县。原审被告:巫顺辉,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宁化县。原审被告:廖素华,女,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沙县。原审被告:巫瑞驰,男,畲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宁化昌源燃料有限公司、巫英鹏、雷小英、巫瑞武、廖丽娟、雷风平、王小英、巫畯杰、朱颖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及原审被告吴友金、林金琴、林红年、谢凤键、巫顺辉、廖素华、巫瑞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7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巫畯杰、朱颖于2017年7月21日以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巫畯杰、朱颖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巫畯杰、朱颖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董 克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奇(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