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传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杨传申,孙卫敏,杨传涛,曹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81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被申请人:杨传申,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孙卫敏,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杨传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曹俊青,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传申、孙卫敏、杨传涛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信用资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传申、孙卫敏、杨传涛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杨传申、孙卫敏、杨传涛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