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倪春涛、倪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倪春涛,倪博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762号原告: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淑英,系董事长。地址: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文化街巴特尔社区文新委。被告:倪春涛,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现住址不详。被告:倪博文,男,汉族,1995年9月21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现住址不详。原告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春涛、倪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要求倪春涛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与罚息。二、要求倪博文以抵押房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日,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与倪春涛、倪博文签订了农户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倪春涛向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2分4厘,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50%;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结息日为到期日,并由倪博文以松原市镜湖区博润福地小区121栋8楼802号房产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倪春涛、倪博文的住址,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通知被告倪春涛、倪博文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4025元,由本院退还给前郭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翟青山人民陪审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包求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