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4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殷玉秀与刘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秀,刘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881号原告:殷玉秀,女,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江,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月河楼商业街B区*号商务楼**层。法定代表人:张克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伟,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原告殷玉秀与被告刘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殷玉秀负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