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5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甬德电气有限公司、劲海(宁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甬德电气有限公司,劲海(宁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5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德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3036-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劲海(宁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037145-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宁波甬德电气有限公司与劲海(宁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4月6日,该院以(2015)甬东商初字第394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劲海(宁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号小型越野客车。现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劲海(宁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号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