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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西中力典当有限公司与何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中力典当有限公司,何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力典当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大同市迎宾东路凯德世家国金中心B座S4商铺法定代理人王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磊,男性,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云沁园9楼1单元14号。本院在执行山西中力典当有限公司与何磊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仲裁委员会(2016)同仲裁字第06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雁军审判员  车 进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院印)书记员  王守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