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西中力典当有限公司与何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中力典当有限公司,何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力典当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大同市迎宾东路凯德世家国金中心B座S4商铺法定代理人王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磊,男性,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云沁园9楼1单元14号。本院在执行山西中力典当有限公司与何磊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仲裁委员会(2016)同仲裁字第06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雁军审判员 车 进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院印)书记员 王守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