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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564号原告: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277183X)。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西路**号。代表人:于富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咏梅,该公司股东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334213-1)。注册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30号,实际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号。代表人:张清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乐华,该分行员工。原告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票据利息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阮佳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吴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