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493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苗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628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谭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75.00元、执行费2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龙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被执行人龙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已付),余款15000.00元,由被执行人龙某某从2017年9月起每月的30日前至少偿还1000.00元,偿还的具体批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同意将本案作撤回终结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龙济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