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沭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玉智与王学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玉智,王学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沭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龚玉智被执行人:王学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沭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学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50000,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学宗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