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龙黑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龙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79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龙黑,男,1989年10月12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元江县。2016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苏世芳、张继武,云南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龙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云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龙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李龙黑,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0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李龙黑与被害人李某因婚姻纠纷,在元江县财富广场小伙伴小吃店三楼卫生间内,李龙黑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割、捅李某的颈部、胸部,致其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右侧颈总动脉、心包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龙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的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李龙黑以���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改判为无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上诉人李龙黑与被害人李某(女,殁年25岁)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并生育两个子女。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10月23日16时许,李龙黑在元江县财富广场小伙伴小吃店三楼卫生间内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捅刺李某的颈部、胸部,致其右侧颈总动脉、心包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李龙黑用其手机拨打“110”称其杀害其妻子,并在作案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DNA鉴定书、法医学��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证言、手机通话清单、户口证明、被告人李龙黑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龙黑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关于李龙黑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存在过错。原判量刑时已考虑案发起因、李龙黑具有自首情节等因素,对其量刑适当。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龙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判长 傅 栗审判员 杨宇纲审判员 张 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