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海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巩红霞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刚,巩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金海刚,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巩红霞,女,1995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海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巩红霞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7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金海刚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巩红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3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巩红霞已按照和解协议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海刚已领取执行案款21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7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到期抚养费36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