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晓华申请执行王小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华,王小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45号申请人:胡晓华,女,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辽宁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被执行人王小纲,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胡晓华诉被执行人王小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法民初字第7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王小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法民初字第7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少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