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陆德富与四川辛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正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德富,刘建容,秦义,刘正培,四川辛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陆德富,男性,汉族,1969年06月21日出生,住梁平区。被执行人刘建容,女性,汉族,1961年04月03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秦义,男性,汉族,1966年0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刘正培,男,生于1949年11月21日,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四川辛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经开区城南工业园二区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0582470657.本院在执行陆德富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容、秦义、刘���培、四川辛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5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