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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夏鑫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鑫,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957号原告:夏鑫,1973年10月15日。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00921202。负责人:邹国富,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夏鑫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