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夏鑫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鑫,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957号原告:夏鑫,1973年10月15日。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00921202。负责人:邹国富,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夏鑫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