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明学诉许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学,牟玉梅,许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302号原告:李明学,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牟玉梅,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许汝福,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李明学与牟玉梅、许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明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学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笑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