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0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欧阳雪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欧阳雪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608号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江城花园10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明瑞,系该公司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699174994F。委托代理人:曾令培,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雪莎,女,1989年7月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欧阳雪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璟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