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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云南鑫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鑫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2025号原告:云南鑫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张玉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敬华、许庆江,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法定代表人:李孙云。原告云南鑫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2017年8月22日原告云南鑫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退还装修押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鑫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鑫筑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佳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永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