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姜正金与王炯梅、王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正金,王炯梅,王从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491号原告:姜正金,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王炯梅,女,汉族,1995年12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从明,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青岛市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18楼。负责人:王鹏,职务: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吕大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正金诉被告王炯梅、王从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正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正金撤回对被告王炯梅、王从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正金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