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2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广州安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陶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安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陶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2160号之一原告:广州安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沧头环村路4号一排2楼后8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81852542G。法定代表人:刘峰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陶万清,男,1980年8月8日出生,瑶族,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原告广州安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广州安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安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广州安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 洁人民陪审员 李少芳人民陪审员 甄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静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